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
嘉财企〔2011〕448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
贷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协作银行:
为进一步拓展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助推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开展,充分调动协作银行积极性,逐步扩大影响力和企业受益面,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和有相关建议的,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中心支行 嘉兴监管分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
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助推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工作,扶持和促进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嘉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47号)及《嘉兴市服务业“倍增”行动计划(2011~2015年)》(嘉政办发〔2011〕6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嘉财企〔2011〕40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区从事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信用贷款),且财政性专项存款满1年的协作银行。
二、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协作银行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操作人员,并执行《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确定的信用贷款放贷条件和程序。
2、放贷规模。协作银行信用贷款月均余额达到协议确定贷款规模的比例。
3、工作效率。收到“推介办”推荐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推介办”和企业;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协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4、贷款回收。到期贷款按时回收率达到99%,并结清利息。
5、服务质量。企业满意度高,无投诉。
6、月报报送。协作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推介办”及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报送《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月报表》。
三、评分办法
每年年终,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委、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以评分的方式组织实施信用贷款考核,具体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符合考核条款得10分。
2、贷款规模。协作银行信用贷款月均余额达到协议确定贷款规模的50%以上的,每增加1%,得1分,满分50分。
3、贷款回收。符合要求得15分,回收率低于99%时,每降1%扣5分,扣完为止。
4、工作效率。符合要求得10分,超过规定时限的,每出现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5、月报报送。符合要求得10分,未及时报送的,每迟报1次扣1分,扣完为止。
6、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得5分,每发生1次投诉或口头意见反映并经核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7、超过协议约定贷款总规模的,每增加1%,加1分。
考核总得分为各单项考核得分之和。
四、奖惩措施
1、建立协作银行奖励机制。协作银行经综合考核后按得分给予奖励,每家协作银行最高奖励10万元,其中:贷款规模7500万以上的,考核总分95分且贷款规模得分50分以上的奖励10万元;贷款规模7500万以下的,考核总分95分且贷款规模得分50分以上的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建立协作银行退出机制。对信用贷款业务进展缓慢、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规模的协作银行引入退出机制。对信用贷款余额未达到协议确定贷款规模的50%且考核末位的协作银行予以淘汰,并相应在候选的银行中择优增列为信用贷款协作银行。
3、奖励资金由协作银行自主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报“推介办”备案。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负责解释,原《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考核办法》(嘉财企〔2009〕4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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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印发 贷款 考核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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