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企规发〔2011〕36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各处、中心:
《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2011〕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审核和项目后续监管三个环节。
第四条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上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为唯一网上填报渠道。
第五条 我省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实行省市二级管理。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评审上报、项目后续监管及情况上报等工作。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储备项目推荐、申报项目推荐、督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反馈信息、总结本地区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省局有关处室在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工作中实行分工合作。项目储备和项目组织工作按照职能由各相应业务处室负责;项目评审上报和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由发展规划指导处会同各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中与上级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由发展规划指导处负责。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实行“定量、动态”管理。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数不少于上年度工信部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规定最多项目申报数的两倍。
(二)储备项目由企业根据两部文件要求提出入库申请,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即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
(三)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申请储备项目,进入项目库。
(四)项目库管理工作由省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其中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库由创业创新促进处负责;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库由融资担保处负责;其他补助项目库由各承担处室负责,创业创新促进处汇总。
第八条 省局发展规划指导处会同各有关业务处室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年内均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当年承担企业项目申报咨询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组人员,由发展规划指导处负责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上报
(一)只有经省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同意进入项目库的储备项目才能进行项目申请、推荐、评审和上报。
(二)项目评审上报程序
1.项目库中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按照省局分解的项目申报数进行审核推荐(省局原则上根据国家下达项目申报数的1.2倍进行分解);
3.各市推荐的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由发展规划指导处统一汇总;
4.通过业务处室初审的项目,由发展规划指导处会同局有关业务处室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两部。
(三)具体项目申报的咨询和最终上报两部项目资料的整理装订工作由各业务处室负责。
(四)市级上报文件和最终上报两部的项目材料,由省局发展规划指导处、有关业务处室以及省财政厅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十条 项目后续监管
(一)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128号文件要求,按时反馈有关信息。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单位、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反馈信息的,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三)省局各业务处室和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后续监管。
(四)各市按时根据省局要求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由省局发展规划处汇总后上报两部。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依法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评审、上报工作接受省纪委驻委监察室的监督。
第十四条 省局对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和项目单位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