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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3-28    点击次数:5220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决定继续全省培育创建一批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2014年全省培育创建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60家,各市推荐5-8家企业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70%。

     二范围和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依靠创新逐年增长;

     3、创新经验或成果具有行业或地区管理创新标杆和推广价值;

     4、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对社会有较大贡献;

     5、近三年在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企业排放的“三废”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6、企业已建立、实施规范化管理体系。

     三、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评价原则标准  

     评价原则1、具有行业或地区创新标杆原则;2、以事实和数据为判定依据原则;3、评价标准与实际对照原则;4、公平、公正、公开原则;5、总量控制、宁缺勿滥原则。

     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1、企业申报(4月25日之前

     鼓励企业自愿申报(96871网站下载,申报企业填写《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申报表》(附件2)、《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自评部分(附件1),并提供评价标准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创新经验介绍。申报企业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上报当地经信主管部门。

     2市局初审(4月30日之前

    各县(市、区)按照条件预审后报各市经信,由市经信根据评价标准,会同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各市经信统一把初审通过的企业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上报省经信委。

     3、前期指导(5-10月

    省经信委组织创业辅导中心和创业指导师对推荐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前期指导和帮扶,切实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4、评价确认(11月)

     通过帮扶和培育,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确认“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

     五、支持措施

     1、典型推广。利用各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推广,并择优推荐部分企业参加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选。

     2、项目支持。优先将“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列入省级财政相关的支持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级中小企业支持项目。

     3、服务支持。在融资担保、创业创新、人才培训、企业维权等方面优先向“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倾斜,切实加大扶持和服务力度。

    联 系 人:企业创新处 应红英

    联系电话:0571-87059133(兼传真)

    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政编码:310007

    电子邮箱:zj_sme@163.com

    附件:

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申报表
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资料明细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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