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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12-12    点击次数:4922

嘉兴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海政办发〔201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引导、规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享受政策的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海宁的独立法人,面向市内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和涉农经济主体(指贷款主要用于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设备购置及农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购销大户、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资经营企业等),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

  二、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助

  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注册登记之日起,向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企业和涉农经济主体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年、单个企业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用于涉农经济主体、工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可享受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助,并按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大小确定补助比例。年担保日均余额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余额的1%给予补助;3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按余额的1.5%给予补助;超过1亿元(含)部分,按余额的2%给予补助。对已累计享受三年融资担保风险补助后,自第四年起,以上年度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为基数,基数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基数部分,按上述累进分段计算给予融资担保风险补助。单个担保机构年最高风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融资担保损帐补贴

  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向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海宁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鼓励领域产品导向目录(2011——2012年)》(见附件)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年,每笔担保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后发生代偿并有实际损失的,可给予融资性担保损帐补贴,损帐补贴的比例按年日均担保余额与年日均实收资本放大倍数确定。放大倍数在2倍以下的,不予补贴;2倍(含)—3倍的,补贴比例为20%;3倍(含)—5倍的,补贴比例为30%;5倍(含)以上的,补贴比例为40%。补贴金额为损帐金额和补贴比例的乘积。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损帐补贴金额按年日均担保余额,2亿元以下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亿——5亿元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亿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损帐金额的认定以法院终结裁定书、破产清算裁定书为准,年日均担保余额和年日均实收资本以法院裁定日所在年份年日均担保余额和年日均实收资本为准。对为涉农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性担保损帐补贴另作处理。担保机构给股东关联人或担保机构股东的直系亲属进行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和担保机构非担保业务造成的损失,不享受损帐补贴。

  四、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取消、扣减情形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资格。

  1.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不合格;

  2.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自愿或应其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3.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10倍;

  4.担保机构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的第二年度,其年日均担保余额未达实收资本100%,第三、第四、第五年度,其年日均担保余额分别未达到实收资本两倍、三倍和四倍。

  5.担保机构获得损帐补贴后,有证据证明未积极追索债权或追索后实现的债权未按比例及时向市财政交还损帐补贴部分。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财政扶持资金,每涉及1项扣总计算金额的3%。

  1.对外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注册资金的20%;

  2.不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或报送的报表弄虚作假;

  3.公司重大变更(包括变更公司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章程、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书面通报相关部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10%;

  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5%;

  6.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

  7.未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低于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9.向被保企业收取保证金,并且未存入银行专门账户按规定使用。

  五、申报财政补助、补贴程序

  担保机构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提出补助、补贴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局、经信局联合下达补助、补贴文件,并按有关扶持资金拨付的规定办理拨付。

  六、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一)《海宁市担保机构财政补助、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担保机构符合补助、补贴条件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统计表;

  (四)经财政部门确认或委托审计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审计报告(附年度财务报告);

  (五)申请代偿补贴除以上4方面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形成代偿的担保合同及履行情况材料。

  2.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以及确认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凭证。

  3.担保机构取得债权并进行追索的有效证明。

  4.法院终结裁定书、破产清算裁定书等认定损帐金额的法律文书。

  5.法院出具终结裁定书、破产清算裁定书之日所在年度的年日均担保余额证明和年日均实收资本证明。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原《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09〕78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补充意见》(海政办发〔2009〕142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宁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鼓励领域产品导向目录(2011——2012年)》

  附件

  海宁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鼓励领域产品导向目录(2011—2012年)

  为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从整体上提升我市工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嘉兴市有关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文件和要求,特制定《海宁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鼓励领域产品导向目录(2011-2012年)》(以下简称《目录》)。

  本《目录》分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物联网及相关产业五类。选择的原则系立足我市现有产业基础与资源条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在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处于产品和产业形成阶段;产品有较好市场前景。

  本《目录》是今后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导方向,是集中力量抓的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也是组织申报重点扶持项目和确定“一事一议”重大项目的重要依据。凡列入目录的产业及重点鼓励领域产品,市级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和服务。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海政发[2011]50号),对本《目录》中带“*”的重点鼓励发展项目在投入时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其余不带“*”的鼓励发展项目在投入时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一、新能源产业

  (一)太阳能光伏

  *1.高效太阳能硅片、高性价比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新一代太阳能薄膜电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等太阳能光伏应用产品;

  2.高性能蓄能设备;

  *3、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关键装备,低成本低耗能多晶硅提纯设备;

  (二)太阳能光热

  1.复合化智能化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器;

  2.聚光式太阳能电站系统集成及核心设备与部件;

  3.太阳能—热泵一体化热水系统。

  (三)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1.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及其他新能源汽车整车;

  *2.新能源电动汽车电池及电池控制系统;

  *3.电机及驱动系统、电驱动变速系统、车载充电器、专用动力耦合及传动等电动汽车专用系统和器件。

  (四)其他新能源

  *1.风力发电用高速齿轮箱、关键轴承、风叶片和控制系统,风电场配套设备,风能探测设备等,风力发电系统;

  2.其他清洁环保型新能源。

  二、新材料产业

  (一)纺织新材料

  1.高性能纳米纤维;

  2.无机纤维、碳纤维及复合材料;

  3.高附加值差别化纤维;

  4.高新技术纤维及新型产业用化学纤维;

  5.水刺等非织造纺织材料;

  6.纺织复合材料和功能性面料;

  7.其他新型纺织材料。

  (二)电子新材料

  1.高性能钕铁硼稀土永磁材料;

  2.节能环保永磁铁氧体材料;

  3.高频、高磁导率、低损耗软磁铁氧体材料;

  *4.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光元器件、激光晶体等光电子材料;

  5.铌酸锂、钽酸锂等压电晶体材料;

  6.石英晶体材料和相关的结构材料;

  7.集成电路用关键结构材料与工艺辅助材料;

  8.其他新型电子信息材料。

  (三)包装新材料

  1.包装用聚酯切片;

  2.高阻隔、环保功能性包装薄膜;

  3.其他新型包装材料。

  (四)金属新材料

  1.高性能低成本钢铁材料和镁铝钛合金材料、金属粉体和功能材料;

  2.电子信息、电力电器、海洋工程、建筑用新型有色金属复合材料;

  3.特种钢材及精密薄板;

  4.超高压、特种电缆;

  5.其他新型金属材料。

  三、节能环保产业

  (一)环保设备

  1.工业废气、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和处理技术及设备;

  2.工业和城市节水器具、管网和设备,污水、废水处理和回收利用设备;

  3.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与设备,酸、碱、汞等工业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技术及设备。

  (二)环保监测

  *1.大气、水质、固体废弃物、噪声、电磁波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检测设备和专用仪器仪表;

  *2.现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环境遥感监测系统和样品采集、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及设备;

  3.高污高耗行业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工艺关键技术及设备。

  (三)节能设备

  1.高效燃烧工业节能炉窑、工业余热回收利用设备、节能监测设备;

  *2.功率型、高效型LED芯片、基材;

  3.其他新型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4.节能环保冰箱压缩机、高效节能电机、新型高效变频器等节能产品;环保节能型电器;

  5.工业、城市、建筑和生活等领域节能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四、高端装备制造业

  (一)汽车及零部件

  *1.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经济(中)型轿车、重型车、SUV、中高档客车;

  *2.汽车发动机、自动变速箱、制动器总成及系统、传动系统等关键设备。

  (二)成套通用装备制造

  *1.大型、数控、精密、高效机械成型加工装备;

  *2.四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系统、功能部件开发制造;

  *3.高精度加工中心及开放式数控系统;

  4.高速、智能、节能电梯和大型起重、工程机械。

  (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1.高压和超高压、环保、低耗、高性能输变电设备制造;

  2.数字化、智能化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关键电器件;

  3.变频调速系统和交直流伺服系统等机电一体化产品;

  *4.工业机器人及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

  5.智能化自动焊接设备。

  (四)高端纺织装备制造

  1.机电一体化新型无梭织机及针织设备;

  2.节能、节水和环保型染整设备;

  3.新型丝绸系列设备;

  4.化纤长丝后加工设备;

  5.宽幅、智能化无纺布生产设备及高档地毯织造设备;

  6.高速化、智能化、功能型机电一体化产业用纺织品制造设备。

  五、物联网及相关产业

  (一)设备

  *1.物联网射频识别技术(RFID)、新型传感器、智能化传感信息处理设备、低成本传感器网络和实时信息处理设备;

  2.新型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

  *3.3G移动通信系统网络设备、终端产品,光通信传输、路由与交换设备,卫星电话系统、卫星定位产品等;

  *4.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平台,计算机、网络、通信、数字音视频用关键芯片,智能卡、工业控制、车用、家电用等专用芯片

  5.其他物联网相关先进设备制造。

  (二)软件及服务

  基于物联网技术特定应用领域的嵌入式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嵌入式技术和中间件研发。

  本《目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或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目录》由海宁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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