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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12-12    点击次数:4621

 嘉兴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平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2〕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平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富民强市战略,支持帮扶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引导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贷款周转过程中的资金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专项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为切实加强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使用原则。周转金使用遵照专款专用、择优扶持、注重效率、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条 资金设立。由平湖市信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担保)筹措5000万元专项资金,专储于嘉兴银行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嘉兴银行按1:1的信贷规模配套,共同组成1亿元周转金,专项用于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信诚担保通过委托嘉兴银行开展委托贷款,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嘉兴银行配套的5000万元信贷规模由银行按相关程序放贷(委托贷款和银行配套贷款比例为1:1)。

  第三条 使用对象。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凡列入《2012年“两进两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强制淘汰一批计划或存在“两违”现象未整治到位的企业,以及各级政府淘汰范围的产业和企业不得作为使用对象。

  第四条 资金用途。有后续还贷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后续贷款已落实,但前期还贷资金有困难时,可申请周转金作为短期周转贷款。

  第五条 运作方式。申请贷款周转金企业必须自筹还贷额的10%,且单笔短期周转金不得超过5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7天。单个企业每年周转金申请次数累计不能超过4次。委托贷款和银行配套贷款利率均依据银行基准利率,审核通过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放贷。嘉兴银行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同时不得要求贷款企业强制性存款或强制接受其他金融中间业务。周转金存储期间,嘉兴银行应正常支付存款利息。周转金贷款到期后由信诚担保和嘉兴银行负责收回。

  第六条 短期周转贷款操作程序。

  (一)机构确定

  1.成立专项周转金管理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信诚担保和嘉兴银行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2.放款主体。信诚担保和嘉兴银行为放款主体。信诚担保接受市财政资金,在嘉兴银行开设专户,并开展复审及放贷工作。嘉兴银行在规模范围内配套放贷。

  3.承办银行。嘉兴银行为承办银行,接受信诚担保的委托,对企业开展复审、放贷、收贷及贷后管理工作。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及预审。企业根据需要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向镇街道递交申请表格并附相关资料(必须有后续银行贷款落实的相关凭证和后续贷款银行出具的为企业按时足额续贷承诺书)。镇街道预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信诚担保及嘉兴银行提出申请。

  2.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信诚担保及嘉兴银行联合开展对企业的调查初审。

  3.复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信诚担保及嘉兴银行联合将申报材料上报专项周转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办公室上报专项周转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并确认。

  4.放贷。采用背书方式对确认企业进行放贷,并由信诚担保和嘉兴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5.收贷。续贷银行以特种转账方式把贷款转入信诚担保和嘉兴银行账户。

  (三)贷后管理

  由信诚担保及嘉兴银行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服务,并建立专项台账,每周向专项周转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专项贷款信息,再由办公室负责向专项周转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明确责任。申请短期周转金的企业,原贷款银行应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诚担保及嘉兴银行对周转金的承办业绩及风险控制,列入年度市金融机构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和年度先进金融业发展考核。如续贷银行未按承诺时间及时放贷、不足额放贷或不放贷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撤销所有财政性账户。企业不诚信,不及时还款或不还款的取消市政府各项奖励政策,所在镇街道承担相应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周转金适用银行。周转金使用只适合于原贷款银行为本市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 加强监管。市审计部门应对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使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专项周转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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