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项目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管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第47行“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除主管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5日